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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波与被告深圳市金源天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深圳市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76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深圳市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