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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廖智南与郑铃平、中山市慕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智南,郑铃平,中山市慕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李启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3号原告:廖智南,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咔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铃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中山市慕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永兴工业区永谊一路1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铃平。被告:李启有,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智南诉被告郑玲平、中山市慕源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李启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智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智南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