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芦卫星及原审第三人孙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卫星,孙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翔,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卫星,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审第三人:孙超,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吉林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卫星及原审第三人孙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