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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彪与李绛、闫禹辰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彪,李绛,闫禹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85号申请人:蔡彪,男,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李绛,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闫禹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蔡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禹辰所有的蒙J*****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蔡彪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闫禹辰所有的蒙J*****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截止到2018年8月23日。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李绛、闫禹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