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平,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41号申请执行人:吴和平,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鲍志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