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霞杨卫国泗阳县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卫国,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泗阳县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卫国,男。被执行人张海霞,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到期租金624972元,逾期利息86451.68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日之后的罚息暂未计算),未到期租金1955935元,迟延履行利息149372.08元(以2667358.68元为基数,暂计算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8月23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29170元,以上共计2855900.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泗阳县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卫国、张海霞的银行账户存款2855900.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