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尹素华与吴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素华,吴卫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2937号原告尹素华。被告吴卫标。原告尹素华为与被告吴卫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卫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素华诉称,尹素华通过朋友认识吴卫标,吴卫标以购买余姚国光节能灯厂和支付墨西哥一笔200多万元的预付款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请求尹素华借款58万元,并以字画做抵押。吴卫标借走款项后就关闭手机逃之夭夭,尹素华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吴卫标妻子和儿子归还了10万元。2012年5月25日吴卫标重新签订了48万元的借款合同。吴卫标为了不想尹素华打扰他儿子曾经汇了9600元和3万元2次利息,后来就再也联系不到了。尹素华求助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告尹素华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卫标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45万元(自2012年5月25日开始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二、判令被告吴卫标承担字画鉴定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吴卫标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吴卫标未答辩。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底、2012年初,吴卫标多次向尹素华借款。2012年5月25日,尹素华与吴卫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2011年10月购买余姚上庄村国光节能灯厂和2012年1月6日支付墨西哥1笔200多万元生意的预付款;借款金额48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5月25日至8月24日,月利率2%,吴卫标每月必须归还借款本金不少于5万元;吴卫标如违约应全额支付尹素华为此进行诉讼的全部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吴卫标以明末清初王铎字画做抵押,吴卫标委托尹素华对字画进行鉴定,如为赝品吴卫标应承担法律责任;等等。2012年5月25日吴卫标出具借条1份,言明收到尹素华现金48万元。当日尹素华未向吴卫标实际交付48万元借款,该48万元借款为先前借款的剩余部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立案侦查吴卫标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卫标以做生意购买材料为名义、利用王铎书法拓片冒充真迹做抵押,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2012年1月6日骗取尹素华23万元、35万元。2014年12月3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不能认定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决定对吴卫标不起诉。侦查过程中尹素华为字画真伪鉴定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尹素华委托律师就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复议,为此支付了律师费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尹素华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不起诉决定书、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尹素华与吴卫标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就双方之前借款的剩余部分的归还期限、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卫标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尹素华有权要求吴卫标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尹素华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均与本案诉讼无关,尹素华要求吴卫标负担该些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卫标向原告尹素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卫标向原告尹素华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5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尹素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0元,由原告尹素华负担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吴卫标负担人民币13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吴卫标负担。被告吴卫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吴卫标应负担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尹素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宋肖云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