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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克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52号罪犯蔡克鹏,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克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蔡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克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7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克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罪名在四个以上,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克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