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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桂华与深圳市喜康毛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桂华,深圳市喜康毛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桂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喜康毛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力新街1号第1栋5楼501。法定代表人:李朝辉。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三队工业区十栋1楼A区。法定代表人:方桂华。上诉人方桂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喜康毛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周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