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8刑初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20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鄂长阳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烟草公司门前平直路段时,所驾车辆失控,与停放在道路南侧人行道上的几辆三轮摩托车碰撞后又冲破烟草公司院墙,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越野车和一辆货车撞坏,造成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后于当日7时许自动到本县公安机关投案。经抽其血液送检,酒精含量达108.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系2016年6月14日晚饮酒后,又与王某甲等人宵夜饮酒,玩至次日凌晨即15日2时许,在开车送王某甲等人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协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本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证人杨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照片、(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0963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的出所人员信息表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有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开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