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会会与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会,陈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523号申请人李会会,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继英,男,汉族,白银市菊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会会申请的与被执行人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23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泂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