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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会会与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会,陈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523号申请人李会会,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继英,男,汉族,白银市菊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会会申请的与被执行人陈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23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泂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