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字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字540号申请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朱晓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周江平,该××董事长。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4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3000元及诉讼费2713元。逾期则给付275139元、诉讼费2731元及逾期利息。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法兰郡小区55幢101室的房屋一套进行预查封,另对其名下苏H×××××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因被查封的房屋无明确的产权证号无法公示拍卖,小型汽车只是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暂均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法兰郡小区55幢101室的房屋一套进行预查封,另对其名下苏H×××××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因被查封的房屋无明确的产权证号无法公示拍卖,小型汽车只是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暂均不宜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4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徐东仁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