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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苏才栋与詹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才栋,詹建锋,苏才栋,詹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1875号原告:苏才栋,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锋,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苏才栋与被告詹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才栋的诉讼代理人李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建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才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詹建锋偿还苏才栋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4月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詹建锋因缺欠资金,分别于2013年5月2日、6月2日向苏才栋借款10万元、10万元;第一笔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期限。第二笔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期限。经催告,詹建锋没有还清借款,为此起诉。詹建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对苏才栋提交的苏才栋身份证复印件、詹建锋身份证复印件、借条2张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詹建锋因缺欠资金,分别于2013年5月2日、6月2日向苏才栋借款10万元、10万元;第一笔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期限,该笔借款利息已还至2014年4月2日止。第二笔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期限,该笔借款利息已还至2014年4月2日止。经催告,詹建锋没有还清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苏才栋与詹建锋之间的借款成立,合法有效。经苏才栋催告后,詹建锋没有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苏才栋请求詹建锋偿还借款20万元问题,第一笔借款10万元,予以支持;第二笔借款10万,因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计息,月利率超出有关规定1%,超出部分利息无效。詹建锋连续支付10个月的利息,利息共4万元,其中的利息1万元应抵扣借款本金1万元,抵扣后第二笔借款本金为9万元;故詹建锋应偿还苏才栋借款本金19万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詹建锋按月利率3%已支付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詹建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苏才栋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4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苏才栋负担100元,詹建锋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建全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