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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王志雄、王振斌、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志雄,王振斌,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4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任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雄,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振斌,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分行)与被告王志雄、王振斌、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行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行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2元,减半收取930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