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与孙远民、刘青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孙远民,刘青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79号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章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远民。被告:刘青梅。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远民、刘青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50元,由原告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