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字43号李铭葵与黄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葵,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铭葵,男,2009年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兰里镇。法定代理人李拥民(李铭葵之父),男,1983年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兰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武(特别授权),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刚,男,1991年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黄桑乡黄坪村2组。本院在执行李铭葵与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复进审 判 员 向宗杰审 判 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卓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