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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尧全与胡厚林、王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尧全,胡厚林,王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张尧全,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被执行人:胡厚林,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被执行人:王立全,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本院在执行张尧全与胡厚林、王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尧全与被执行人胡厚林、王立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员  汪 平审 判 员  缪国利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