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大与被执行人马文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大,马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大,男,朝鲜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马文珍,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金昌大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000元,下余23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马文珍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大也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蓓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