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普春与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普春,杨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6521号原告:林普春,男,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港头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77********。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治军,男,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家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68********。原告林普春与被告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40000元;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返还借款1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治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普春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杨治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瑜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