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2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一案,新泰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3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2517.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