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唐瑞刚与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瑞刚,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唐瑞刚,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0554-7,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宏岐村。被执行人张荣庆,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唐瑞刚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澄徐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和张荣庆应归还周奇借款85万元,并负担该款自2013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奇。二、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和张荣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奇代理费5万元。三、唐瑞刚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中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和张荣庆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瑞刚在履行保证义务范围内有权向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和张荣庆追偿。唐瑞刚支付了1111530元后向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未果。申请执行人唐瑞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瑞刚,并传唤其于2016年8月23日到庭参加听证,但申请执行人唐瑞刚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听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瑞刚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赢海机械有限公司、张荣庆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唐瑞刚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徐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