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被执行人:朱某丙。被执行人:朱某丁。被执行人:庄某甲。被执行人:庄某乙。被执行人:庄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7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