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民初644号盛克雁与徐元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644号原告盛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徐某,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胡中尧,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