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济南唐王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济南唐王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景奉来,罗宇春,罗晓,刘邦英,杨庆芳,杨庆英,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129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行长。被告:济南唐王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景奉来。被告:景奉来,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罗宇春,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罗晓,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刘邦英,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杨庆芳,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杨庆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罗晓。被告:李民,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被告济南唐王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景奉来、罗宇春、罗晓、刘邦英、杨庆芳、杨庆英、济南顺诚重工有限公司、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4元,由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陈慧珍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