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凯与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高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61号原告:刘凯。被告:高树伟,电话:。本院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