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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凯与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高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61号原告:刘凯。被告:高树伟,电话:。本院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高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