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5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17,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梁某甲使用假名“梁志勇”、经由梁某冰(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并谎称拥有一份某某电影制片厂员工宿舍的拆迁工程合同可以转包给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梁某甲提供虚假的《拆迁合同书》、《进场通知书》以及工程进场证件等资料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又使用假名“梁某勇”签署各种文书,于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3日先后四次以诚意金、定金、押金以及借款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55000元,并造成被害人李某产生其他额外支出。2016年1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尚领国际2101房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宁某、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梁某乙的证言,拆房合同书、进场通知书、通知,收据、借据,保证书,分配细则,进场出入证照片,某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印章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人民陪审员 邹西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