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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5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先后在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某某”古典家具展厅门口,窃走杨煌林的闽B…2号轿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榜头镇某某某展厅门口,窃走林志雄的闽B…2号小轿车内现金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辨认现场照片,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仙游县东桥小学辍学学生花名册、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林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光盘,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杨煌林人民币五百元、林志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