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游云根申请执行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云根,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游云根,男,1965年5月2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机构代码:76335963-6。法定代表人:陈上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泉塘社区。机构代码:76978657-5。法定代表人:胡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游云根与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游云根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游云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8359元,未执行标的为15883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四终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游云根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