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冯建实诉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实,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实,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车社村*组。被执行人杨楠,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红旗路西段十三号集体户,系蒲城县市容管理局工人。冯建实诉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建实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楠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征得申请人冯建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楠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