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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玉侠、周长健与关立申、王中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侠,周长健,关立申,王中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93号原告林玉侠,女,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周长健,男,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关立申,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中刚,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府B区2-01011。负责人杨丽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侠、周长健诉被告关立申、王中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侠,周长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侠、周长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林玉侠、周长健负担。审 判 长  张淑文审 判 员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