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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梁锦华、梁丽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华,梁丽玲,梁锦霞,梁福华,梁君平,梁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梁锦华,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丽玲,女,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锦霞,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福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君平,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被执行人梁兴华,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锦华与被执行人梁丽玲、梁锦霞、梁福华、梁君平、梁兴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梁锦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继承人梁家光遗下的坐落在平南县思旺镇北街的房产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1907040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2003933号]由其继承。本院认为,对被继承人梁家光遗下的上述房产,被执行人梁丽玲、梁锦霞、梁福华、梁君平、梁兴华已自愿放弃继承权,由申请人梁锦华继承,此事实已为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依法应裁定该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梁锦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梁家光遗下的坐落在平南县思旺镇北街的房产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1907040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2003933号]归申请执行人梁锦华所有。申请执行人梁锦华可持本裁定到有关管理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