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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6民初1929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儿子。婚前接触少、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吃喝嫖赌、家庭暴力等恶习显现出来,以赌博为业,昼夜不归,把仅有的一点收入全部用于赌博。被告还谎称承包工程,但多年来没有把收入交给原告。原告多方劝说被告没有效果,并招致被告经常性的殴打,只是夫妻感情日以日益破裂。2015年8月的一天,因原告劝说被告,被告大声责骂,一把抓住原告的头发,把原告按倒在地,一顿耳光,打得原告几乎昏死过去。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某某辩称:1、我与原告系小学同学,虽然小学毕业后没有见过多面,但联系一直没有间断过。我结婚后,原告与我保持着联系,在2010年我与原告确定为恋人关系,一同去东营打工大约一年,原告多次催促,让我父母找媒人去原告家提亲。原告诉状中称婚前接触少、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全是谎话。2、我与原告结婚后一起去厦门打工,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由于我几次的创业失败,两人的矛盾渐渐地多起来。2015年8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带着小儿子回到老家,人不见踪迹。为了两个孩子,我可以忍受一切委屈,不同意离婚,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关系,长大后各自订婚结婚了,原被告双方均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与2010年一起去东营打工并同居生活,后各自离婚,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4月初4日生育李某甲,2013年农历3月初4日生育李某乙,现均跟随被告父亲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先后一起去厦门、东营、新疆打工,初期二人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几次更换行业失败,夫妻二人发生纠纷。2015年8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原告带着小儿子回到老家,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提供母亲龚某某出庭作证:原被告婚后先后去厦门、东营、新疆打工,女儿说二人经常生气,同意女儿离婚。原告对该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言是传来证据,且与原告系母女,存在着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证据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诉称婚前接触少、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及被告吃喝嫖赌、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婚生两名子女,需双方共同关心照顾,且分居时间不足二年,原告称婚前接触少、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及被告吃喝嫖赌、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庆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