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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7113号原告:邓某1,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状,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邓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1及其诉讼代理��王生状、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邓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2,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儿子已长大,原告起诉离婚也获其支持,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陈某辩称,双方是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生育儿子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还在苍南县莒溪镇建造了房屋,生活很和谐,并未分居生活。后原告参与赌博,并与同村一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还不顾亲友劝告,砸坏家中家具,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不负担家庭开销,是被告一直为��庭付出。被告于2007年因子宫肌瘤切除子宫,现无法生育。另原告婚后向被告嫂子借款合计8万元未偿还。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2,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曾于2007年因子宫肌瘤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现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鉴于离婚诉讼系复合诉讼,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提供的借条及提及的婚后所建房屋,本案不作认定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儿子,说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邓某1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邓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