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左某、张某等与薛三峰寻衅滋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三峰,左某,张某,蔡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三峰,无业。2005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上述三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三峰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张某、蔡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冀1081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三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5019.52元。薛三峰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重、民事赔偿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薛三峰犯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附带民事赔偿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冯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