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925.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2、被执行人郝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路支行账号2710112001109001607466和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710110101109005250548中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述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路支行账号2710112001109001607466;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710110101109005250548。上述账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