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23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波(特别授权),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罗定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