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仁与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仁。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高林华。被执行人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邓卫东。刘仁与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8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仁经济补偿金38958.33元。权利人刘仁以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8958.33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38958.3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330号3幢(所有权证号:00124774,建筑面积:2233.63㎡)、2幢(所有权证号:00298644,建筑面积:75.83㎡)房屋及相应土地;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扣划其银行存款1101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0532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机动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无法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向本院发通知称,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故申请解除本案对该公司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对其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申请执行人刘仁对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874号仲裁裁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330号3幢(所有权证号:00124774,建筑面积:2233.63㎡)、2幢(所有权证号:00298644,建筑面积:75.83㎡)房屋及相应土地的查封。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