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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阳与被告吴金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阳,吴金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608号原告:徐庆阳,男。被告:吴金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阳与被告吴金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于2016年8月22日开庭时原告徐庆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