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阳与被告吴金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阳,吴金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608号原告:徐庆阳,男。被告:吴金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阳与被告吴金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于2016年8月22日开庭时原告徐庆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