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桂芹与李风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芹,李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芹,女,身份证号3725241970********,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史东村村民。被执行人李风忠,男,身份证号3725241968********,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史东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孙桂芹与李风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5日,孙桂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风忠的财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茌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