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久禄与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久禄,向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774号原告吴久禄。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光强。原告吴久禄诉被告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久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