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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龚文茂、刘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文茂,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龚文茂,男,39岁,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岳,男,37岁,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龚文茂申请刘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岳应支付申请人龚文茂案款233060.0元,承担执行费3396.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