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与威县振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威县振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938号原告: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董学福,董事长。被告:威县振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爱国路北侧、晨光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房巧歌,董事长。原告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振兴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计1784元,由天津愉兴高分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