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陈凤英、胡江林、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陈凤英,胡江林,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65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李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英,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胡江林,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承虎,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陈凤英、胡江林、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凤英、胡江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