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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与被执行人白伟、徐秀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白伟,徐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68号(2016)吉029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被执行人:白伟,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徐秀清,女,1942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高新区新华眼镜店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与被执行人白伟、徐秀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伟、徐秀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