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树兴诉闫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兴,闫龙,北京金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705号原告刘树兴,男,1992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富云(原告之母),女,1967年6月2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龙,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唐家堡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永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兴与被告闫龙、北京金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一元,由原告刘树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