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5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奚伟钧与张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伟钧,张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139号原告:奚伟钧,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幸明,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奚伟钧与被告张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幸明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