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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符喆与青岛贝斯特时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喆,青岛贝斯特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234-1号申请执行人符喆。被执行人青岛贝斯特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鸿恩,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喆与被执行人青岛贝斯特时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将(2016)鲁0202执123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至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六路13号1单元102户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执行费500元已交纳,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