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刘某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84.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通过银行转款给付7284.20元(含杨淑花垫付的医疗费3528.20元),此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此案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