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正涛与封希辉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涛,封希辉,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6699号原告张正涛,男。委托代理人张雪萍,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希辉,男。委托代理人于洪友,即下被告。被告于洪友,男。被告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清,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负责人吴志刚,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步兵,系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涛与被告封希辉、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涛的委托代理人张雪萍、被告封希辉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于洪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步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4日6时0分,封希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02国道后关路段北侧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进入202国道时,与沿2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由张正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道路设施及路灯杆受损,张正涛受伤。2014年4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封希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正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原告住院费期间医疗费109,534.68元、门诊医疗费3,245.30元、用血互助金2,800元,合计115,579.98元。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3,533.12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138元,合计103,671.12元。二、要求被告封希辉、于洪友、盖州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105,579.98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9,000元、复印费59.50元、鉴定费2,240元,合计135,379.48元的70%94,765.6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挂车辽HE6**投保了三者险10万元不计免赔。交强险限额内合理部分同意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被告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非医保37,379.73元(含用血互助金2800元)、复印费、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辅助器具费,原告提供的仅是一个收据,并不是发票。且收据上没有任何公章,同时原告也没有相关医嘱或鉴定结论证明其需要辅助器具,所以不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每天50元。营养费同意按每天50元。对鉴定的误工时间,保险公司认为骨折迟延愈合应参考医生诊断病历,但鉴定报告只参考了受伤时和最后一次DR片,依据不足,保险公司认为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天数应该是505天。原告的收入超过3,500元应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加以佐证,原告具有从业资格证不一定证明其必须从事运输行业,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或工资表,也没有提供和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同意按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591元或2014年度运输业行业工资价位计算。被告封希辉、于洪友辩称,封希辉系于洪友雇佣的司机。于洪友系辽HE10**实际车主,挂靠于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我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保险,而且是不计免赔,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被告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6时0分,封希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02国道后关路段北侧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进入202国道时,与沿2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由张正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道路设施及路灯杆受损,张正涛受伤。2014年4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封希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正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审理处委托辽宁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2月2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张正涛车祸身及休治时间为伤后至2015年8月10日。2、伤后需要1人护理90日。3、伤后营养补偿90日。4、后续医疗费12,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届时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票据、门诊医疗收据、鉴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行政机关已做出责任认定封希辉负主要责任,张正涛负次要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封希辉按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封希辉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封希辉系于洪友雇佣的司机,且该肇事车辆挂靠于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故应由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均以每天100元为宜。关于误工费,经鉴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505天,应按上一年度大连市同行业工资标准57,965元计算。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本院认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及赔偿项目是:1、医疗费115,579.98(含非医保37,379.73元);2、营养费100元×90天=9,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5天=6,500元;4、后续治疗费12,000元,上述1—4项合计143,079.9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133,079.98元的70%为93,155.99元由被告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护理费100元×90天=9,000元;6、误工费57,965元÷365天×505天=80,198.15元;7、交通费200元;8、辅助器具费138元,上述5—8项合计89,536.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9、鉴定费2,240元;10、复印费59.50元,上述9—10项合计2,299.50元的70%为1,609.65元由被告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共应承担99,536.15元,被告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4,765.64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正涛损失1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正涛损失,89,536.15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正涛各项损失94,765.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对此项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正涛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70元,被告于洪友、盖州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王美菊人民陪审员 罗春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