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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7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廖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7民初224号原告廖某,女,藏族,生于1971年8月14日,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被告金某,男,藏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现住小金县。原告廖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我于1994年5月经杨辉全、杨虎珍介绍与被告订婚,于1995年到日尔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1996年9月10日生育儿子金某1,1999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金某2。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且性格暴躁,对我经常恶言恶语,偶尔进行家庭暴力,曾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用菜刀将我手腕砍下一道寸长的血口。2009年被告将家里的3万块钱及一辆4万元的面包车用于赌博,并以挣钱为由在小金县城租房另居,从此常年不归家,至今已有六年了。去年,被告拿走了农村补助的各种经济款以及家里变卖的农作物约2万元迁到成都租房另居,自此以后,我与被告过着分居的生活。在分居期间,没有沟通,被告对我漠不关心,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我伤心的是被告对我说他在外已有了自己喜欢的女人,还有孩子。综上,我与被��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儿子金某1、女儿金某2的抚养权由其自己选择,如果跟谁,另一方需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直到其完成学业为止;3.所有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金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原告廖某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认识订婚;1995年3月29日在小金县日尔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96年9月10日生育儿子金某1,现在四川省内江市川南幼儿师范读书;1999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金某2,现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四川省贸易学校读书。婚后,原被告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后,被告长期在外,春节回家一次。2016年7月27日,原告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金某1、金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金某的户籍证,我院对金某1、金某2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且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矛盾,加之被告自2013年后时常不在家,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廖某提出被告金某有赌博恶习、家庭暴力及有外遇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其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廖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本院不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琪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